四、天然氣


6.法源依據

天然氣統計法源依據為「天然氣事業法」、「能源管理法」「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及「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公告其相關申報規定。天然氣資料蒐集法源依據詳如表6-1,資料申報基準詳如表6-2。

表6-1天然氣資料蒐集法源依據
法規 條文 內容
天然氣事業法 第53條 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能源管理法 第7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第12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前項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天然氣事業法、能源管理法。
表6-2天然氣資料申報基準
類型 對象 能源供應或能源使用數量基準 應行辦理事項
法規規定申報對象 天然氣生產事業 指生產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 1.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2.每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經營資料。
天然氣進口事業 指由國外進口液化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
公用天然氣事業 指以導管供應天然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用戶之事業。 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天然氣事業法第53條、能源管理法第7條、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