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然氣
3.統計內涵
3.1資料概述
天然氣屬初級能源,在供給面部分,可分為「自產天然氣」與「進口液化天然氣」。自產天然氣淨熱值較低(約8,000千卡/立方公尺),產量不多,僅占國內天然氣總供給量的2%;進口液化天然氣淨熱值較高(約9,000千卡/立方公尺),占國內天然氣總供給量的98%,目前主要進口國為卡達、澳大利亞、馬來西亞與俄羅斯,全數由「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2 進口。
在消費面部分,由於我國天然氣自產量有限(礦坑枯竭,呈逐年減少趨勢),且熱值較低,需摻配進口液化天然氣方可達到我國銷售熱值標準,故將兩者摻配後之天然氣稱為NG1(Natural Gas 1),另直接由進口液化天然氣氣化後進行摻配之天然氣,稱為NG2(Natural Gas 2)。
我國大部分自產氣源皆位於苗栗地區,受限管線輸送距離,彰化以北地區多配送NG1,彰化以南地區則以配送NG2為主;基於上述熱值差異,使南北地區所裝設的家用瓦斯爐嘴規格不同。
天然氣經「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氣化及摻配後,除直接配送予發電業之燃氣發電廠、工業用戶及部分竹苗地區用戶,其餘皆銷售予各公用天然氣事業,轉銷至其經營範圍之各行業用戶。故在能源統計資料處理上,供給面以「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申報資料為主,消費面除直接配送之用戶資料外,尚需整併公用天然氣事業申報資料;雙方購售氣之差額,則歸屬於「統計差異」項下,以反映資料在統計上所產生之誤差。
資料範疇涵蓋從供給、轉變到終端消費的燃料別與部門別資料,自產天然氣資料時間序列始自民國43年,進口液化天然氣資料則始自民國79年,相關數據依照國際能源統計方法彙整呈現於「能源平衡表」中。
表3.1-1天然氣分類
| 供給端 | 消費端 | 能源平衡表(kcal) |
|---|---|---|
| 自產天然氣 | NG1:國內自產天然氣與進口液化天然氣摻配而成。 | 8,100(至79年止) 8,000(自80年起) |
| 進口液化天然氣 | NG2:進口液化天然氣氣化後摻配而成。 | 9,000 |
資料來源:
- 1.IEA能源統計手冊(Energy Statistics Manual)
- 2.經濟部能源局彙整。
- 2 「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係指兼具「天然氣事業法」所規範之『天然氣生產事業』與『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業者。現行我國具備此身分之業者所屬行業別為「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 3.2歸類準則
- 各項天然氣皆依循聯合國「國際能源統計編製建議(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Energy Statistics, IRES)」及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之國際準則進行歸類,詳細定義與用途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一、能源產品定義」。
- 3.3資料範疇
- 天然氣資料範疇可概分為供給端、轉變端與消費端(如圖3.3-1)。其中,天然氣供給主要來自進口,自產天然氣數量相當少。轉變端為自產天然氣與進口液化天然氣進行摻配而產出NG1,以及進口液化天然氣氣化還原及摻配而產出NG2;另NG2多投入發電廠及汽電共生廠進行發電或產熱。
- 就消費端而言,NG1主要用於住宅部門,以及工業、服務業部門與能源部門自用;NG2主要用於工業部門,以及能源部門自用、服務業、住宅與農業部門;其他項目則包含產品間轉換及存貨變動。
- 各能源流程範疇詳細定義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二、能源流程定義」。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繪製。
- 3.4統計方法
- 參考IEA能源統計手冊(Energy Statistics Manual)建議之能源產品流程平衡原則,依各流程範疇進行資料蒐集與統計。
- 天然氣生產、進口、氣化及摻配流程相關資料,係由我國「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提供,各項天然氣銷售統計數值則分別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申報資料。依國際能源統計準則進行能源別(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一)與能源流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二)歸類,彙整為矩陣形式的「能源平衡表」,直行依序陳列(自產)天然氣與(進口)液化天然氣,橫列則呈現完整能源流程與部門別消費。
- 此外,投入自用汽電共生廠數量涉及產熱與發電之燃料投入分攤,尚需依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三、自用發電設備燃料攤提方法」另行計算。
- 天然氣於能源平衡表各欄位之統計方法概述如下。
- 一、供給端
- (一)自產:記錄我國天然氣自礦區開採之數量,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申報統計值。
- (二)進口:記錄進口液化天然氣進口總量,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申報統計值。
- (三)存貨變動:自產天然氣因實際存貨量無法掌握,故記錄其供需平衡之誤差調整量;進口液化天然氣為期末存量與期初存量之差值(期末存量-期初存量),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申報統計值。
二、轉變端
- (一)產品間轉換(轉出)與(轉入)
- 呈現因氣化或摻配所產生的產品轉換關係;用於投入氣化還原之數量記錄於「產品間轉換(轉出)」,而摻配後產生之產品數量則記錄於「產品間轉換(轉入),皆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申報統計值。
- (二)轉變投入
- 煉油廠:記錄投入加氫脫硫工場作為原料之NG2數量,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申報統計值。
- 公用發電廠:記錄公用發電廠用於發電之NG2數量,來自各公用發電廠申報投入量總計。
- 自用汽電共生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中,行業別非屬汽電共生業,其用於發電及生產銷售熱能之天然氣數量,包含NG1及NG2。來自該類型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申報汽電共生投入總量,並經燃料攤提公式計算而得(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三)。
- 三、消費端
- (一)能源部門自用:記錄煤礦業、煉油廠、發電廠及氣體燃料供應業所使用之天然氣數量,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申報自用量及相關業別銷售量。
- (二)工業部門:記錄各業別消費之天然氣數量,以「NG2」為大宗,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申報相關業別銷售量,並扣除汽電共生廠發電及生產銷售熱能之天然氣用量(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三)。
- (三)農業部門:記錄農牧林業及漁業消費之天然氣數量,目前僅使用「NG2」,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申報相關業別銷售量。
- (四)服務業部門:記錄各業別消費之天然氣數量,以「NG1」為大宗,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申報相關業別銷售量,並扣除汽電共生廠發電及生產銷售熱能之天然氣用量(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三)。
- (五)住宅部門:記錄住宅消費之天然氣數量,以「NG1」為大宗,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申報該部門銷售量。
- (六)非能源消費:早期「NG1」曾用於肥料、碳粉等非燃燒用途,自92年起已無統計數值。
- 四、統計差異
- 自產天然氣記錄「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銷售予公用天然氣事業數量」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向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購入數量」之差值,來自「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申報統計值;進口液化天然氣則記錄其供需平衡之誤差調整量。詳細定義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二。
- 3.5統計對象
- 統計對象包含所有生產、輸入、輸出、銷售,以及使用天然氣之業者及用戶。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53條、能源管理法第7條及第12條規範(相關法規請詳參「6.法源依據」),現行(109年)統計對象涵蓋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且依法須每月定期申報。
- 業者申報資料涵蓋供給端、轉變端及消費端,其中,部分申報資料屬輔助資訊,並未納入能源平衡表統計。如:「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所申報之統計月報表」與「石油煉製業申報之天然氣產銷月報表」為同一業者不同處室進行申報,故前者資料主要作為檢視與後者資料是否一致之依據;另「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銷售予各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數量,亦用於校正「公用天然氣事業統計月報表」之購氣量,詳如表3.5-1。
表3.5-1天然氣統計對象申報資料內涵
| 申報業者 | 申報表單 | 申報內涵 | 能源平衡表欄位 |
|---|---|---|---|
| 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 | 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統計月報表:每月產銷申報資料 | 生產量、進口量、熱值、銷售予公用天然氣事業數量、行業別與部門別銷售量 | -(輔助資訊) |
| 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統計月報表:進口液化天然氣 | 進口來源國、進口量、價格、匯率 | -(輔助資訊) | |
| 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統計月報表:銷售資料 | 行業別與部門別銷售量 | 能源部門自用、工業部門、農業部門、服務業部門、住宅部門 | |
| 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業統計月報表:天然氣自產礦品天然氣 | 礦品天然氣數量(初步由礦區開採出來的氣,未經熱值調整及轉換) | 自產 | |
| 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業統計月報表:石油業務經營統計表-其他油品 | 1.液化天然氣-輸入 | 進口 | |
| 2.液化天然氣-期初/期末存量 | 存貨變動 | ||
| 3.天然氣進口-自產/煉成 (進口液化天然氣氣化及摻配後之NG2數量) |
產品間轉換(轉入) -NG2 |
||
| 4.天然氣自產-輸入*9,000/8,000 (液化天然氣摻配成NG1之數量) |
產品間轉換(轉入) -NG1 |
||
| 5.液化天然氣-投入(投入氣化數量) +天然氣自產-輸入(進口液化天然氣投入摻配自產天然氣數量) |
產品間轉換(轉出) -NG2 |
||
| 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業統計月報表:行業別銷售與損耗-其他油品 | 行業別與部門別銷售量 | 能源部門自用、工業部門、農業部門、服務業部門、住宅部門 | |
| 公用天然氣事業 | 公用天然氣事業統計月報表 | 1.購入:公用天然氣事業向「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購入數量。 | 統計差異 |
| 2.購買價格 | -(輔助資訊) | ||
| 3.銷售同業/同業購氣:配合地區用氣調度需求,所產生之同業間銷售行為。 | 能源部門-氣體燃料供應業 | ||
| 4.行業別與部門別銷售量 | 能源部門自用、工業部門、農業部門、服務業部門、住宅部門 | ||
| 5.用戶數 | -(輔助資訊) | ||
| 發電業 | 發電業統計月報表 | 燃料耗用量 | 轉變投入-公用發電廠 |
| 自用發電設備 | 自用發電設備統計月報表(2,000kW以上) | 燃料耗用量 | 轉變投入-自用汽電共生廠 |
註:申報內涵部分資料為輔助資訊,故非完全對應能源平衡表欄位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
- 3.6統計母體
- 現行(109年)統計對象共計26家;其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為單一業者同時兼具兩種事業身份,故合併計算為1家。各行業別申報業者家數詳如表3.6-1。
表3.6-1天然氣申報家數
| 對象 | 行業別 | 業者家數 |
|---|---|---|
| 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 | 1.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 1 |
| 2.氣體燃料供應業 | 1 | |
| 公用天然氣事業 | 1.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 (1) |
| 2.氣體燃料供應業 | 24 |
-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
- 註:()表重複廠家數,故不納入總量計算。
- 3.7統計區域範圍
- 天然氣統計區域涵蓋中華民國領土。
- 3.8統計資料起迄期間
- 自產天然氣統計資料始自民國43年,進口液化天然氣統計資料始自民國79年;惟43年至70年資料為系統既有存檔,已無原始資料可供追溯調整,自71年起資料則可進行修訂、變更或調整。
- 各項天然氣資料起迄期間及異動說明詳如表3.8-1。
表3.8-1天然氣統計資料起迄期間
| 能源別 | 資料 起迄期間 |
異動說明 | |
|---|---|---|---|
| 異動期間 | 統計對象變更 | ||
| 自產天然氣 | 43年迄今 | 43-70年 | 系統既有資料,無原始資料可供調整追溯,資料頻率為「年」。 |
| 71-92年1月 | 系統既有資料,無原始資料可供調整追溯,資料頻率變更為「月」。 | ||
| 79年10月起 | 產品間轉換(轉入)原無數值,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自79年4月開始申報LNG統計資料,並於79年10月起,以LNG摻配NG1。 | ||
| 92年2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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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液化天然氣 | 79年迄今 | 79-92年1月 | 系統既有資料,無原始資料可供調整追溯,資料頻率為「月」。 |
| 79年5月起 | 產品間轉換(轉入/轉出)原無數值,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自79年4月開始申報「(進口)液化天然氣(LNG)」統計資料,並於79年5月起,以LNG投入氣化還原及摻配NG2。 | ||
| 92年2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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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10月起 | 轉變投入-煉油廠原無數值,93年10月起部分液化天然氣投入加氫脫硫工場作為原料。 | ||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