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然氣


15.一致性與可比較性

15.1與其他統計一致性
我國能源統計數據之行業歸類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進行資料蒐集,但在統計結果的呈現上,則係依循國際能源統計準則所制定之行業歸類方法;故與其他統計資料進行比對或應用時,需留意範疇一致性。詳細對照表請參照經濟部能源局網站公告之法令規章「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附表六、行業別對照說明)」。
其他與我國天然氣相關之政府公開業務統計,皆已達成範疇一致性調和。
15.2月、季資料與年資料一致性
天然氣除配合業者申報資料變更進行修訂外,無年資料校正情形,故月、季資料與年資料皆維持一致性。
15.3報表間一致性
能源統計一致性檢視著重於確保各刊物報表間,相同欄位所呈現運算結果皆相同,檢核邏輯如下。相關檢視作業皆按月執行。
  • 一、總體報表(能源指標、能源供需)=「個別能源分表」、「能源平衡表」運算結果。
  • 二、個別能源分表=「能源平衡表」、「內參報表」、「原始數據趨勢表」運算結果。
  • 三、針對非屬能源平衡表公告項目,確認「報表欄位數值」=「業者申報資料」運算結果。
15.4時間序列可比較性
我國能源統計自104年起陸續精進數據品質,在歷年方法變更、行業歸類校正與相關資料修訂上,皆追溯調整至資料可及年度,以確保時間序列的可比較性。然而,針對已不可考之早期資料,部分以推估方式填補;如無相關參數可供推估者,則以「編製說明」或「附註」揭露其資料限制,故愈早期資料之可比較性愈低。
天然氣資料比較基準異動時點彙整如表15.4-1。
表15.4-1天然氣資料比較基準異動時點
能源別 項目 基準異動時點 異動內涵說明
(自產)天然氣 統計差異 93年7月 原無數值,配合內涵釐清改為記錄『「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售予煤氣供應業數量』與『公用天然氣事業購氣量』之差額。
服務業部門/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107年1月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10次修訂)」,細緻化銷售行業別歸類。
(進口)
液化天然氣
存貨變動 92年2月 原記錄「供需平衡之誤差調整量」,配合業者申報存貨資料改為實際存貨變動量(期末存量與期初存量之差值)。
統計差異 92年2月 原無數值,配合業者申報存貨資料改為記錄「供需平衡之誤差調整量」
服務業部門/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107年1月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10次修訂)」,細緻化銷售行業別歸類。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