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然氣
4.計量單位
為利於各能源別數量比較與效率評估,可將原始計量單位乘以熱值轉換係數,統一轉換為公噸油當量或公秉油當量單位,詳細單位換算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四、能源產品熱值轉換」。
天然氣因其物理特性屬氣態,計量單位以體積單位(千立方公尺)為主。其中,「進口液化天然氣」基於長途運輸需求,而以超低溫冷凍程序使其成為液態,故業者於申報進口量時,同時提報立方公尺、公秉與公噸3種單位,供能源統計參採應用。
我國於「能源平衡表」之「天然氣合計」項採用重量單位(公噸)呈現,係考量國內天然氣相關管理(如卸收容量)之評估單位常以公噸為主,為便於直接引用而進行換算。其計算方式係將自產天然氣熱值調整為進口液化天然氣當量後,再由千立方公尺轉換為公噸。
換算公式:「天然氣合計(公噸)=自產天然氣(千立方公尺)*8,000/9,000(熱值轉換為液化天然氣當量)/1.32+進口液化天然氣(千立方公尺)/1.32」;其中,1公噸(液態)=1.32千立方公尺(氣態)。另此「天然氣合計」與能源統計月報表之「9-2液化天然氣進口來源合計」數值不相等,主因後者係依各進口來源國之實際重量加總,非由換算公式計算而得。各項天然氣計量單位詳如表4-1。
表4-1天然氣原始計量單位
| 能源別 | 原始計量單位 |
|---|---|
| 天然氣合計 | 公噸(由千立方公尺之總量換算為公噸) |
| 自產天然氣 | 千立方公尺 |
| 進口液化天然氣 | 千立方公尺、公秉(輔助資訊,僅供參考用)、公噸(依各進口來源國之實際重量加總) |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