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然氣
10.統計處理
10.1資料蒐集
- 一、廠家申報資料
- (一)107年7月前:能源管理法未針對天然氣資料規範申報方式,天然氣進口/生產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按月申報資料方式包含e-mail、傳真、紙本信件等。
- (二)107年7月起:107年1月能源管理法公告事項修正,並配合「能源資料申報整合平臺」正式上線,自107年7月起已全面統一改採線上申報。另基於107年進行銷售行業別資料校正,考量年度資料蒐集內涵一致性,協請業者追溯申報107年1月迄今校正後資料。
10.2資料檢核
- 一、內部檢誤機制
- (一)由系統產製「歷史趨勢表」進行檢視
-
- 1.針對當月與上月資料申報相同數值進行確認,避免業者數據誤植。
- 2.針對當月資料與歷史申報欄位不同之項目進行確認,避免業者欄位誤植;如無誤亦可充分掌握資料新增情形。
- 3.藉由不同單位申報資料進行交叉比對,針對欄位相同、數值不同之處,進行緣由釐清,確保業者申報數值正確性。
- (二)由系統產製「能源統計月報表」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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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叉比對「能源統計月報」各分表與「能源平衡表」數值一致性。
- 2.綜合能源供需檢視:分別計算供給面、需求面(按能源別、部門別)之當月相較上月、上年同月及上年同期之占比、變動率及貢獻度,並以「變動幅度大於5%」與「貢獻度之絕對值前兩大」原則,符合任一項即進行變動因素釐清。
- 3.個別能源供需檢視:計算當月相較上月、上年同月及上年同期之變動率,並依據「變動幅度大於5%」原則,進行變動因素釐清。
- (三)檢核結果書面審查:呈現報表資料一致性、變動幅度合理性、投入產出合理性與進口來源變動情形,簽呈能源局鈞長審核。
- 二、外部專家檢視
- 按季召開能源統計情勢會議,由外部專家協助檢視資料變動趨勢合理性,並針對關切議題提供建言。
10.3資料處理
天然氣資料來源相較單純,惟在天然氣之同業購氣數值及燃料歸屬的認定上,需由個別廠家記帳邏輯,調整為國家統計認定方法,故針對部分資料進行重歸類與計算處理,分項說明如下。
- 同業購氣數值調整
- 考量業者向同業購氣數值,同時記錄於售氣者之「氣體燃料供應業」,以及購氣者銷售至終端消費之各行業別;為避免重覆計算,該數量需於「氣體燃料供應業」扣除。
- 二、進口液化天然氣轉變投入資料處理
- 業者申報銷售予發電業投入發電之統計數值不予採用,另由發電業申報之「發電業統計月報表」蒐集實際燃料使用量,計於「轉變投入-公用發電廠」。
- 三、自用發電設備熱能與電能燃料攤提處理
- 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三、自用發電設備燃料攤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