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熱能


7.保密政策

能源統計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與發布,需符合資料保護相關法律規範,包含「營業秘密法」、「統計法」及「統計法施行細則」,詳如表7-1。統計單位及人員依法應盡相關保密義務,所蒐集資料非基於合法特定目的不得擅自轉讓,且個別廠家名稱不予揭露。

表7-1能源統計資料保護法律規範
法規 條文 內容
營業秘密法 第9條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統計法 第19條
  • 各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充分提供該機關執行公務運用。
  • 前項文件及資料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但統計調查實施期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統計法
施行細則
第36條
  •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指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受查者之資料。
  • 各機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前項資料者,負保密義務。
  • 第一項資料除依本法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者外,任何人不得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資料來源:1.營業秘密法;2.統計法;3.統計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