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熱能


6.法源依據

熱能統計法源依據為「能源管理法」及「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公告其相關申報規定。熱能資料蒐集法源依據詳如表6-1,資料申報基準詳如表6-2。

表6-1熱能資料蒐集法源依據
法規 條文 內容
能源管理法 第7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 申報經營資料。
  • 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 儲存安全存量。
第12條
  •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 前項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能源管理法。
表6-2熱能資料申報基準
類型 對象 能源供應或能源使用數量基準 應行辦理事項
能源供應事業 熱能銷售業 指經營熱能生產、銷售等業務之事業,且年生產或銷售數量達一千公噸以上者 每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經營資料

資料來源:

  • 能源管理法第7條;
  •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
  • 能源供應事業及能源用戶達應辦理能源管理法規定事項之能源供應數量、使用數量基準及應儲存之安全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