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熱能
10.統計處理
10.1資料蒐集
- 一、廠家申報資料
- (一)107年12月前:無法規規範熱能銷售相關行為,故僅少數業者申報行業別銷售資料。
- (二)107年12月起:107年1月能源管理法公告事項修正,並配合「能源資料申報整合平臺」正式上線,自107年12月起已全面統一改採線上申報。另基於107年進行銷售行業別資料校正,考量年度資料蒐集內涵一致性,協請業者追溯申報自107年1月;故依法已可取得完整熱能行業別銷售資料。
10.2資料檢核
- 一、內部檢誤機制
- (一)由系統產製「歷史趨勢表」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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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針對當月與上月資料申報相同數值進行確認,避免業者數據誤植。
- 2.針對當月資料與歷史申報欄位不同之項目進行確認,避免業者欄位誤植;如無誤亦可充分掌握資料新增情形。
- (二)由系統產製「能源統計月報表」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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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叉比對「能源統計月報」各分表與「能源平衡表」數值一致性。
- 2.綜合能源供需檢視:計算轉變端(轉變產出)及消費端之當月相較上月、上年同月及上年同期之占比、變動率及貢獻度,並以「變動幅度大於5%」與「貢獻度之絕對值前兩大」原則,符合任一項即進行變動因素釐清。
- 3.個別能源供需檢視:計算當月相較上月、上年同月及上年同期之變動率,並依據「變動幅度大於5%」原則,進行變動因素釐清。
- (三)檢核結果書面審查:呈現報表資料一致性及變動幅度合理性,簽呈能源局鈞長審核。
- 二、外部專家檢視
- 按季召開能源統計情勢會議,由外部專家協助檢視資料變動趨勢合理性,並針對關切議題提供建言。
10.3資料處理
基於107年以前無相關法規規範熱能銷售統計資料,故統計範疇與資料處理方式,於該年度前後有所差異,說明如下。
- 一、107年以前
- 僅少數業者申報熱能銷售量與行業別銷售比例,故各行業別熱能消費量,係以各廠熱能銷售量乘上各廠行業別銷售比例進行記錄。
各行業別熱能消費量=各廠熱能銷售量×各廠行業別銷售比例
- 二、107年起
- 記錄業者實際銷售予各行業別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