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熱能
3.統計內涵
3.1資料概述
我國熱能統計資料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為汽電共生設備或製程鍋爐產出蒸汽,供製程使用後,銷售予鄰近業者之剩餘蒸氣,屬次級能源。
資料範疇涵蓋轉變產出及終端消費的部門別資料;時間序列始自民國89年。相關數據依國際能源統計方法彙整呈現於「能源平衡表」中。
- 3.2歸類準則
- 熱能係依循聯合國「國際能源統計編製建議(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Energy Statistics, IRES)」及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之國際準則進行歸類,詳細定義與用途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一、能源產品定義」。
- 3.3資料範疇
- 熱能資料範疇可概分為轉變端與消費端(如圖3.3-1)。轉變端來自所有具熱能銷售行為業者之銷售總量;消費端則記錄其銷售對象所屬行業別,主要為工業部門、能源部門自用及服務業部門。
- 各能源流程範疇詳細定義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二、能源流程定義」。

- 3.4統計方法
- 參考IEA能源統計手冊(Energy Statistics Manual)建議之能源產品流程平衡原則,依各流程範疇進行資料蒐集與統計。
- 熱能銷售統計數值,係來自我國「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申報資料。依國際能源統計準則進行能源別(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一)與能源流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二)歸類,彙整為矩陣形式的「能源平衡表」;直行單獨陳列熱能,橫列則呈現完整能源流程與部門別消費。
- 熱能於能源平衡表各欄位之統計方法概述如下。
- 一、轉變端
- 於「轉變產出」記錄我國蒸汽銷售總量,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申報之總蒸汽銷售量。
二、消費端
(一)能源部門自用
記錄各能源供應業所使用之外購蒸汽數量,以「煉油廠」為大宗,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申報之行業別銷售量。
- (二)工業部門
- 記錄各業別所消費之外購蒸汽數量,以「化學材料製造業」為大宗,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申報之行業別銷售量。
- (三)服務業部門
- 記錄各業別所消費之外購蒸汽數量,以「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為大宗,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申報之行業別銷售量。
表3.5-1熱能統計對象申報資料內涵
| 申報業者 | 申報表單 | 申報內涵 | 能源平衡表欄位 |
|---|---|---|---|
| 自用發電設備 | 熱能及其他能量產出表 | 製程蒸汽及製程熱水(熱能產出) | -(輔助資訊) |
| 回收水及補給水(熱能輸入) | -(輔助資訊) | ||
| 有效熱能產出熱值 | -(輔助資訊) | ||
| 蒸汽自用量 | -(輔助資訊) | ||
| 蒸汽銷售量 | 轉變產出 | ||
| 蒸汽行業別銷售量 | 能源部門自用、工業部門、服務業部門 | ||
| 蒸汽平均熱值 | -(輔助資訊) | ||
| 蒸汽主要用途與次要用途 | -(輔助資訊) | ||
| 熱能銷售業 | 熱能產銷 | 蒸汽生產量 | -(輔助資訊) |
| 蒸汽自用量 | -(輔助資訊) | ||
| 蒸汽銷售量 | 轉變產出 | ||
| 蒸汽行業別銷售量 | 能源部門自用、工業部門、服務業部門 | ||
| 蒸汽外購量 | -(輔助資訊) | ||
| 蒸汽平均熱值 | -(輔助資訊) |
註:申報內涵部分資料為輔助資訊,故非完全對應能源平衡表欄位。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
- 3.6統計母體
- 現行(109年)統計對象共計35家,各行業別申報業者家數詳如表3.6-1。
表3.6-1熱能申報家數
| 對象 | 行業別* | 業者家數 |
|---|---|---|
| 自用發電設備 |
|
21 |
| 熱能銷售業 |
|
14 |
註:*單一廠家熱能銷售對象可能涵蓋兩種以上不同行業別。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
- 3.8統計資料起迄期間
- 熱能資料始自民國89年,惟89至106年並無相關法規規範熱能銷售業申報銷售資料;經協請追溯申報,僅少數業者願意提供行業別銷售資料。直至107年能源管理法公告事項修正,並配合「能源資料申報整合平臺」正式上線,全面統一改採線上申報後,資料蒐集範疇漸趨完備。
- 熱能資料起迄期間及異動說明詳如表3.8-1。
表3.8-1熱能統計資料起迄期間
| 能源別 | 資料起迄期間 | 異動說明 | |
|---|---|---|---|
| 異動期間 | 統計對象變更 | ||
| 熱能 | 89年迄今 | 89-106年 | 僅少數業者提供行業別銷售資料。 |
| 107年起 | 業者正式依法申報行業別銷售資料。 | ||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