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熱能


3.統計內涵

3.1資料概述

我國熱能統計資料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為汽電共生設備或製程鍋爐產出蒸汽,供製程使用後,銷售予鄰近業者之剩餘蒸氣,屬次級能源。

資料範疇涵蓋轉變產出及終端消費的部門別資料;時間序列始自民國89年。相關數據依國際能源統計方法彙整呈現於「能源平衡表」中。

3.2歸類準則
熱能係依循聯合國「國際能源統計編製建議(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Energy Statistics, IRES)」及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之國際準則進行歸類,詳細定義與用途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一、能源產品定義」。
3.3資料範疇
熱能資料範疇可概分為轉變端與消費端(如圖3.3-1)。轉變端來自所有具熱能銷售行為業者之銷售總量;消費端則記錄其銷售對象所屬行業別,主要為工業部門、能源部門自用及服務業部門。
各能源流程範疇詳細定義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二、能源流程定義」。
3.4統計方法
參考IEA能源統計手冊(Energy Statistics Manual)建議之能源產品流程平衡原則,依各流程範疇進行資料蒐集與統計。
熱能銷售統計數值,係來自我國「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申報資料。依國際能源統計準則進行能源別(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一)與能源流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二)歸類,彙整為矩陣形式的「能源平衡表」;直行單獨陳列熱能,橫列則呈現完整能源流程與部門別消費。
熱能於能源平衡表各欄位之統計方法概述如下。
一、轉變端
於「轉變產出」記錄我國蒸汽銷售總量,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申報之總蒸汽銷售量。

二、消費端

(一)能源部門自用

記錄各能源供應業所使用之外購蒸汽數量,以「煉油廠」為大宗,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申報之行業別銷售量。

(二)工業部門
記錄各業別所消費之外購蒸汽數量,以「化學材料製造業」為大宗,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申報之行業別銷售量。
(三)服務業部門
記錄各業別所消費之外購蒸汽數量,以「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為大宗,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申報之行業別銷售量。
3.5統計對象
統計對象包含所有具銷售熱能行為之業者。依據能源管理法第7條及第12條規範(相關法規請詳參「6.法源依據」),現行(109年)統計對象涵蓋「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與「熱能銷售業」中,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經營許可者或經營熱能生產、銷售等業務之事業,且年生產或銷售數量達一千公噸以上之業者。
業者申報資料涵蓋轉變端及消費端,其中,部分申報資料屬輔助資訊,並未納入能源平衡表統計。如:業者申報蒸汽之平均熱值,主要作為檢討現行熱值適用性之參考依據,詳如表3.5-1。
表3.5-1熱能統計對象申報資料內涵
申報業者 申報表單 申報內涵 能源平衡表欄位
自用發電設備 熱能及其他能量產出表 製程蒸汽及製程熱水(熱能產出) -(輔助資訊)
回收水及補給水(熱能輸入) -(輔助資訊)
有效熱能產出熱值 -(輔助資訊)
蒸汽自用量 -(輔助資訊)
蒸汽銷售量 轉變產出
蒸汽行業別銷售量 能源部門自用、工業部門、服務業部門
蒸汽平均熱值 -(輔助資訊)
蒸汽主要用途與次要用途 -(輔助資訊)
熱能銷售業 熱能產銷 蒸汽生產量 -(輔助資訊)
蒸汽自用量 -(輔助資訊)
蒸汽銷售量 轉變產出
蒸汽行業別銷售量 能源部門自用、工業部門、服務業部門
蒸汽外購量 -(輔助資訊)
蒸汽平均熱值 -(輔助資訊)

註:申報內涵部分資料為輔助資訊,故非完全對應能源平衡表欄位。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

3.6統計母體
現行(109年)統計對象共計35家,各行業別申報業者家數詳如表3.6-1。
表3.6-1熱能申報家數
對象 行業別* 業者家數
自用發電設備
  • 能源部門自用:煉油廠、汽電共生廠
  • 工業部門:食品飲料及菸草業、紡織成衣及服飾業、皮革及毛皮業、紙漿、紙及紙製品業、化學材料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腦通信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 服務業部門:批發及零售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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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能銷售業
  • 能源部門自用:發電廠、汽電共生廠
  • 工業部門:紡織成衣及服飾業、化學材料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
  • 服務業部門:其他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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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單一廠家熱能銷售對象可能涵蓋兩種以上不同行業別。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

3.7統計區域範圍
熱能統計區域涵蓋中華民國領土。
3.8統計資料起迄期間
熱能資料始自民國89年,惟89至106年並無相關法規規範熱能銷售業申報銷售資料;經協請追溯申報,僅少數業者願意提供行業別銷售資料。直至107年能源管理法公告事項修正,並配合「能源資料申報整合平臺」正式上線,全面統一改採線上申報後,資料蒐集範疇漸趨完備。
熱能資料起迄期間及異動說明詳如表3.8-1。
表3.8-1熱能統計資料起迄期間
能源別 資料起迄期間 異動說明
異動期間 統計對象變更
熱能 89年迄今 89-106年 僅少數業者提供行業別銷售資料。
107年起 業者正式依法申報行業別銷售資料。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