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熱能
15.一致性與可比較性
- 15.1與其他統計一致性
- 我國能源統計數據之行業歸類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進行資料蒐集,但在統計結果的呈現上,則係依循國際能源統計準則所制定之行業歸類方法;故與其他統計資料進行比對或應用時,需留意範疇一致性。詳細對照表請參照經濟部能源局網站公告之法令規章「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附表六、行業別對照說明)」。
- 另我國能源統計數據屬全國性資料,可能與基於特定業務管理目的之公開資訊範疇有所差異。我國熱能政府公開統計資訊多以本局公告資料為主;惟能源統計範疇係指各廠家用於對外銷售之熱能,自產自用量則另記錄在投入產熱之各能源別行業消費,故可能與其他單位依據相關調查結果自行推估之資料範疇存在差異。
- 15.2月、季資料與年資料一致性
- 熱能統計除配合業者申報資料變更按月修正外,無年資料校正情形,故月、季資料與年資料皆維持一致性。
- 15.3報表間一致性
- 能源統計一致性檢視著重於確保各刊物報表間,相同欄位所呈現運算結果皆相同,檢核邏輯如下。相關檢視作業皆按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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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體報表(能源指標、能源供需)=「個別能源分表」、「能源平衡表」運算結果。
- 二、個別能源分表=「能源平衡表」、「內參報表」、「原始數據趨勢表」運算結果。
- 三、針對非屬能源平衡表公告項目,確認「報表欄位數值」=「業者申報資料」運算結果。
- 15.4時間序列可比較性
- 我國能源統計自104年起陸續精進數據品質,在歷年方法變更、行業歸類校正與相關資料修訂上,皆追溯調整至資料可及年度,以確保時間序列的可比較性。然而,針對已不可考之早期資料,部分以推估方式填補;如無相關參數可供推估者,則以「編製說明」或「附註」揭露其資料限制,故愈早期資料之可比較性愈低。
- 熱能資料之比較基準異動多因新增業者申報資料(詳參表3.8-1)所致,在此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