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電力
7.保密政策
能源統計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與發布,需符合資料保護相關法律規範,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 」、「營業秘密法」、「統計法」及「統計法施行細則」,詳如表7-1。統計單位及人員依法應盡相關保密義務,所蒐集資料非基於合法特定目的不得擅自轉讓,且個別廠家名稱不予揭露。
表7-1能源統計資料保護法律規範
| 法規 | 條文 | 內容 |
|---|---|---|
| 個人資料 保護法 |
第15條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 第16條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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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秘密法 | 第9條 |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
| 第10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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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計法 | 第19條 | 各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充分提供該機關執行公務運用。 前項文件及資料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但統計調查實施期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 統計法施行細則 | 第36條 |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指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受查者之資料。 各機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前項資料者,負保密義務。 第一項資料除依本法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者外,任何人不得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
5 部分小型自用發電設備廠家屬個人申請案,故需涵蓋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料來源:1.個人資料保護法;2.營業秘密法;3.統計法;4.統計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