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電力
15.一致性與可比較性
- 15.1與其他統計一致性
- 我國能源統計數據之行業歸類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進行資料蒐集,但在統計結果的呈現上,則係依循國際能源統計準則所制定之行業歸類方法;故與其他統計資料進行比對或應用時,需留意範疇一致性。詳細對照表請參照經濟部能源局網站公告之法令規章「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附表六、行業別對照說明)」。
- 另我國能源統計數據屬全國性資料,可能與基於特定業務管理目的之公開資訊範疇有所差異。電力統計相關公開資訊中,公用售電業公告數值僅為電力系統之購售電資訊,而能源統計範疇則涵蓋全國統計資料,需加計自用發電設備之廠用及自用電量;另公用售電業基於不同資料使用目的,亦可能因資料抓取時點與申報資料期間不同,而產生落差。
- 15.2月、季資料與年資料一致性
- 電力統計資料每年4月初配合公用售電業之發電業及售電業年報(3月底申報完成),進行年資料與月資料校正作業,故月、季資料將配合年資料公告時程,於5月中同步更新,以確保資料一致性。
- 15.3報表間一致性
- 能源統計一致性檢視著重於確保各刊物報表間,相同欄位所呈現運算結果皆相同,檢核邏輯如下。相關檢視作業皆按月執行。
- 四、總體報表(能源指標、能源供需)=「個別能源分表」、「能源平衡表」運算結果。
- 五、個別能源分表=「能源平衡表」、「內參報表」、「原始數據趨勢表」運算結果。
- 六、針對非屬能源平衡表公告項目,確認「報表欄位數值」=「業者申報資料」運算結果。
- 15.4時間序列可比較性
- 我國能源統計自104年起陸續精進數據品質,在歷年方法變更、行業歸類校正與相關資料修訂上,皆追溯調整至資料可及年度,以確保時間序列的可比較性。然而,針對已不可考之早期資料,部分以推估方式填補;如無相關參數可供推估者,則以「編製說明」或「附註」揭露其資料限制,故愈早期資料之可比較性愈低。
- 電力資料比較基準異動時點彙整如表15.4-1。
表15.4-1煤及煤產品資料比較基準異動時點
| 能源別 | 項目 | 基準異動時點 | 異動內涵說明 |
|---|---|---|---|
| 煙煤-燃料煤 | 存貨變動 | 105年6月 | 105年5月前:電能供應業者申報煤炭投入量、存量無法拆分煙煤-燃料煤、亞煙煤數量,投入量、存貨變動係以當月兩種煤品進口數量比例分攤計算,與實績值可能存在落差。 105年6月起:業者改申報存量實績值。 |
| 轉變投入-公用發電廠 | |||
| 轉變投入-自用發電廠 | 107年1月 | 107年配合能源管理法修訂,以及能源資料申報整合平臺上線,自用發電設備業者開始申報蒸汽銷售、發電機等相關資料,故原計於工業部門消費量改計入自用發電廠、自用汽電共生廠投入量。 | |
| 轉變投入-自用汽電共生廠 | |||
| 工業部門 | |||
| 亞煙煤 | 存貨變動 | 105年6月 | 105年5月前:電能供應業者申報煤炭投入量、存量無法拆分煙煤-燃料煤、亞煙煤數量,投入量、存貨變動係以當月兩種煤品進口數量比例分攤計算,與實績值可能存在落差。 105年6月起:業者改申報存量實績值。 |
| 轉變投入-公用發電廠 | |||
| 焦炭 | 損耗 | 93年1月 | 92年12月前:為一貫煉鋼用戶焦炭總支出(高爐投入及鋼鐵業消費)固定比例計算,與實績值可能存在落差。 93年1月起:用戶開始申報實績值。 |
| 轉變投入-高爐工場 | 92年12月前:一貫煉鋼用戶焦炭用量僅申報單一總量,高爐工場投入、鋼鐵基本工業消費數量係以固定比例計算,與實績值可能存在落差。 93年1月起:用戶開始申報實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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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鐵基本工業 | |||
| 焦爐氣 | 轉變產出 | 96年1月 | 107年配合能源資料申報整合平臺上線,業者進行資料追溯調整至96年1月,新增焦爐氣外售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消費量,並一併調整轉變產出數量。 |
|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