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電力


10.統計處理

10.1資料蒐集

一、廠家申報資料
(一)106年12月前:能源管理法及電業法分別規範申報「電能統計月報表」及「簡明月報」,未針對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規範。能源供應業按月申報資料方式包含e-mail、傳真、紙本信件等。
(二)107年1月起:配合電業法與能源管理法分別於106年1月及107年1月公告修正,以及「能源資料申報整合平臺」正式上線,將所需電業統計資料進行整併;自107年1月起已全面統一改採線上申報。
二、自行蒐集資料
財政部關務署貨物進出口統計資料非屬能源管理法範疇,由本局自行查詢與彙整。

10.2資料檢核

一、內部檢誤機制
(一)由系統產製「歷史趨勢表」進行檢視
  1. 1.針對當月與上月資料申報相同數值進行確認,避免業者數據誤植。
  2. 2.針對當月資料與歷史申報欄位不同之項目進行確認,避免業者欄位誤植;如無誤亦可充分掌握資料新增情形。
  3. 3.藉由不同單位申報資料進行交叉比對,針對欄位相同、數值不同之處,進行緣由釐清,確保業者申報數值正確性。
(二)由系統產製「能源統計月報表」進行檢視
  1. 1.交叉比對「能源統計月報」各分表與「能源平衡表」數值一致性。
  2. 2.綜合能源供需檢視:分別計算供給面、需求面(按能源別、部門別)之當月相較上月、上年同月及上年同期之占比、變動率及貢獻度,並以「變動幅度大於2%」與「貢獻度之絕對值前兩大」原則,符合任一項即進行變動因素釐清。
(三)檢核結果書面審查:呈現報表資料一致性及變動幅度合理性,簽呈能源局鈞長審核。
二、外部專家檢視
按季召開能源統計情勢會議,由外部專家協助檢視資料變動趨勢合理性,並針對關切議題提供建言。

10.3資料處理

電力統計資料內涵相較單純,惟歷史資料悠久,部分早期資料囿於資料限制需進行推估處理。另部分銷售行業歸類,需由電力供應業記帳邏輯,調整為國家統計認定方法;以及配合能源統計精進事宜,執行消費面行業別重歸類作業。此外,購售電端資料亦需按月進行一致性調整,分項說明如下。

一、資料推估
(一)太陽光電:97年1月起針對未躉售太陽光電補助案發電量,依據住商部門消費調查結果,推估其所屬行業比例。因早期太陽光電政策補助對象,僅針對政府機關及社區進行補助,故於新增納入太陽光電用電統計時,分別計於服務業部門之公共行政業(60%)及住宅部門(40%)。
(二)電力-損耗:89年(含)以前資料採用台電公司淨發購電量乘以該年度線路損失率進行推估,自90年起為實際線路損失量。
二、銷售行業別重歸類
(一)鐵路及捷運運輸系統之軌道用電量:自售電業申報之運輸服務業銷售量中扣除,移至「運輸部門-鐵路」。
(二)服務業部門之「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業及個人服務業」之電力消費量:台電公司自87年1月起提供售電細行業別統計資料,故86年12月(含)前,採用87年、88年、89年各月平均各業占比進行推估,追溯校正71-86年歷史資料。

(三)表燈營業用戶行業別:台電公司表燈營業用戶售電資料,原無法提供細行業別資料,僅申報總售電量,故統一歸類於服務業部門之「其他」。自107年1月起,業者依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10次修訂)」進行申報,故能源統計配合重歸類至各部門行業別,但無法追溯調整歷史資料。

(四)電力消費面行業別統計:106年12月(含)前,採用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自107年1月起,配合業者改採第10次修訂版申報,進行重歸類作業,但無法追溯調整歷史資料。

(五)管線運輸電力用戶之總電力使用:自售電業申報之煉油廠銷售量中扣除,移至「運輸部門-管線運輸」。

三、購售電資料調整
為確保統計基準一致性,能源統計統一以電力系統記錄資料為主,故按月以台電公司申報之民營電廠購電量,校正民營電廠申報銷售予台電公司售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