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電力


3.統計內涵

3.1資料概述

我國能源統計電力資料範疇包括核能、水力 、地熱、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風力、生質能、廢棄物)及火力(煤、油、氣)等。

3 「水力」統計欄位包含慣常水力及抽蓄水力。前者屬初級能源,發電量計於『自產』;後者為次級能源,發電量計於『轉變產出』。

發電技術產生之電力。相關能源統計項目,包含煤(煙煤-燃料煤、亞煙煤)、油(柴油、燃料油)、氣(液化天然氣)、生質能、廢棄物、核能、水力、地熱、太陽光電、風力及電力等。其中,火力、生質能及廢棄物等涉及電力相關說明,已另呈現於煤及煤產品、原油及石油產品、天然氣、生質能及廢棄物能源統計說明資訊中,本電力說明資訊僅就餘下項目核能、水力、地熱、太陽光電、風力及電力進行說明。

上述前5項核能、水力、地熱、太陽光電、風力因其物理作用所產生第一種可供使用之能源型態即為電,故稱之為「初級電力」,屬初級能源;第6項電力包含前述各種發電技術及抽蓄水力發電所產生之電能總計與其消費及銷售資料,涵蓋初級及次級能源。分類詳如表3.1-1。

初級電力資料範疇涵蓋供給端及轉變端;然而,其「轉變投入」意涵與其他能源有所差異,非指投入以轉變為其他能源之數量,而係記錄公用及自用發電廠之毛發電量,用以表示該項電能進入電網量。電力之轉變端僅記錄「轉變產出」,涵蓋各類發電型態所產出之毛發電量;消費端則記錄終端消費之部門別資料。

電力資料時間序列多始自民國59年。相關數據依照國際能源統計方法,彙整呈現於「能源平衡表」中。

表3.1-1電力分類
初級/次級能源 項目 定義
初級能源 核能 由核燃料分裂之熱能產生蒸氣,驅動汽輪機及發電機產生之電能。
(慣常)水力 利用水位落差驅動渦輪機及發電機產生之電能。
地熱 利用源源不絕的地熱加熱地下水,使其成為過熱蒸汽,推動渦輪機產生之電能。
太陽光電 來自太陽能電池將陽光通過光伏效應轉成之電能。
風力 利用風的動能驅動渦輪機產生之電能。
次級能源 (抽蓄)水力 離峰電力(如核電)抽水,以製造水位落差驅動渦輪機及發電機產生之電能。
火力發電 燃燒化石燃料(煤、油、氣)產生熱能,轉換為原動機之機械能,再透過發電機將機械能轉換成為電能。
生質能及廢棄物發電 利用工業、農業或城鎮生活中的大量有機廢棄物(不含塑膠等無法分解之化合物),經厭氧發酵處理產生的沼氣燃燒後,驅動發電機組發電。沼氣發電設備主要為內燃機,一般由柴油或者天然氣機組改造而成。
初級及次級能源 電力 各類發電型態所產出之總發電量與消費量。

資料來源:
  • 1.IEA能源統計手冊(Energy Statistics Manual)
  • 2.經濟部能源局彙整。
3.2歸類準則
各項電力皆依循聯合國「國際能源統計編製建議(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Energy Statistics, IRES)」及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之國際準則進行歸類,詳細定義與用途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一、能源產品定義」。
3.3資料範疇
電力資料範疇可概分為供給端、轉變端與消費端(如圖3.3-1)。其中,(慣常)水力、地熱、太陽光電及風力等,係透過自然資源進行擷取轉化,故其供給皆來自自產;核能則基於我國核能發電所需核燃料係來自國外進口,故其供給歸類於進口能源。
轉變端係將來自公用及自用發電廠之毛發電量,計於各項電能之轉變投入;另將抽蓄水力及各能源別發電型態所產出之毛發電量,分別記錄於「水力」及「電力」之轉變產出。消費端為全國終端使用者之電力消費,涵蓋能源部門自用、工業部門、運輸部門、農業部門、服務業部門及住宅部門。
各能源流程範疇詳細定義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二、能源流程定義」。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繪製。
3.4統計方法
參考IEA能源統計手冊(Energy Statistics Manual)建議之能源產品流程平衡原則,依各流程範疇進行資料蒐集與統計。
電力供給面相關資料,係由我國「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提供;消費面統計數值主要來自「售電業」銷售與「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申報資料;線損則來自「輸配電業」統計資料。依國際能源統計準則進行能源別(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一)與能源流程(參照能源統計通用文件二)歸類,彙整為矩陣形式的「能源平衡表」,直行依序陳列各類電力,橫列則呈現完整能源流程與部門別消費。
電力於能源平衡表各欄位之統計方法概述如下。
一、供給端
(一)自產:記錄「(慣常)水力」、「地熱」、「太陽光電」及「風力」等初級能源之毛發電量,來自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申報統計值。
(二)進口:記錄我國核能毛發電量,來自發電業申報統計值。
(三)出口:記錄我國煤炭出口數量,包含無煙煤及焦炭,來自財政部關務署出口統計資料。
(四)存貨變動:記錄煤炭期末存量與期初存量之差值(期末存量-期初存量),包含「煙煤-煉焦煤」、「煙煤-燃料煤」、「無煙煤」、「亞煙煤」及「焦炭」,皆來自業者申報存量實際值。

二、轉變端

(一)轉變投入
  1. 公用發電廠:記錄以發電及售電為本業之電廠,所生產之各類能源毛發電量,包含「核能」、「水力」、「地熱」、「太陽光電」及「風力」。來自發電業者申報統計值。
  2. 自用發電廠:記錄以自產自用為主、售電為輔之電廠(即自用發電設備-發電型),所生產之各類能源毛發電量,包含「水力」、「地熱」、「太陽光電」及「風力」。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申報統計值,以及售電業業者申報「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非發電業)」(即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電量統計 4
(二)轉變產出
記錄由初級與次級能源轉變而來之發電量,包含「水力」及「電力」;前者係抽蓄水力毛發電量,後者為各類發電型態之總毛發電量。來自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申報統計值。
三、消費端
(一)能源部門自用:記錄發電廠廠用電量、公用售電業銷售各能源供應業電量,以及各能源供應業之自發自用電量;其中,「抽水用電」係記錄發電業之抽蓄水力電廠,於離峰時間將水抽至高位水庫所需耗用電量。來自發電業、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申報統計值。
(二)工業部門:記錄工業部門各業別自用發電設備廠用或自用電量,以及公用售電業銷售各行業別電量。來自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申報統計值。
(三)運輸部門:記錄鐵路及捷運運輸系統之軌道用電量,以及油品管線運輸用電量。前者來自鐵路及大眾運輸業者申報統計值,後者來自石油煉製業者申報統計值。
(四)農業部門:記錄農牧林業及漁業自用發電設備廠用或自用電量,以及公用售電業銷售各行業別電量。來自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申報統計值。
(五)服務業部門:記錄服務業部門各業別自用發電設備廠用或自用電量,以及公用售電業銷售各行業別電量;來自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申報統計值。另自97年1月起,於公共行政業加計太陽光電用電統計推估值(詳見10.3資料處理)。
4 我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高達上萬件,從行政成本與效率而言,蒐集成本高,且不易蒐集完整,爰針對躉售部分(全額或餘電)資料蒐集,現行自公用售電業取得資料。
(六)住宅部門:記錄公用售電業銷售「家庭用(住宅用)」電量,來自售電業申報統計值。另自97年1月起,加計我國家庭用太陽光電用電統計推估值(詳見10.3資料處理)。
四、統計差異
為電力統計供需平衡之誤差調整項。
五、損耗
記錄輸配電業之線路損失量,來自輸配電業申報統計值。
3.5統計對象
統計對象包含所有生產、輸入、銷售,以及使用電力之業者及用戶。依據電業法第66條、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第11條、能源管理法第7條及第12條,以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8條規範(相關法規請詳參「6.法源依據」),現行(109年)統計對象涵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2,000kW以上自用發電設備、不及2,000kW非再生自用發電設備、不及2,000kW沼氣自用發電設備、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管線運輸電力用戶等,且依法須每月定期申報。
業者申報資料涵蓋供給端、轉變端、消費端及損耗。其中,部分申報資料屬輔助資訊,並未納入能源平衡表統計。如:容量因數可供瞭解各發電機組能否穩定出力、停機容量時間有助釐清發電量減少因素,電廠空氣污染排放量可作為電廠燃料投入對環境影響之參考依據等。詳如表3.5-1。
表3.5-1電力統計對象申報資料內涵
申報業者 申報表單 申報內涵 能源平衡表欄位
發電業 發電業統計月報表
  • 發電量及運作情形
  • 發電量:毛發電、廠用電、淨發電、自用電、外購電量。
  • 供給(自產、進口)
  • 轉變(轉變投入、轉變產出
(2)發電設備運作情形:容量因數、可用率、最大出力值、低熱值毛熱耗率。 -(輔助資訊)
2.燃料耗用量 轉變投入(煤、油、氣)
3.機組停機容量 -(輔助資訊)
4.空氣污染排放量
5.售予公用售電業之售電量
  • 轉變產出
  • 能源部門自用
  • 最終消費:各部門別
6.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售電量
7.直供轉供予用戶之售電量 1.轉變產出
2.最終消費:各部門別
售電業 售電業統計月報表 1.公用售電業(傳統火力發電、台電所屬之發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汽電共生自用發電設備):購電裝置容量與購電量
  • 轉變產出
  • 能源部門自用
  • 最終消費:各部門別

2.公用售電業:售電情形

  • (1)附表1 公用售電業之電燈營業用戶:售電量與用戶數明細
  • (2)附表2 公用售電業之電力營業用戶:售電量與用戶數明細
輸配電業 輸配電業統計月報表 線路損失量、線路損失率。 損耗
自用發電設備 自用發電設備統計月報表(2,000kW以上) 發電量及其流向:整廠電能流向與總用電量。
  • 轉變產出
  • 能源部門自用
  • 最終消費:各部門別
自用發電設備統計非再生月報表(不及2,000kW)
自用發電設備統計沼氣月報表(不及2,000kW) 發電量及其流向:整廠電能流向與總用電量。
  • 1.轉變產出
  • 2.最終消費:農業部門
能源用戶 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能源申報表 用電資料表:電聯車用電度數。 最終消費:運輸部門
管線運輸電力用戶能源申報表 管線運輸電力用戶:總電力使用。

註:申報內涵部分資料為輔助資訊,故非完全對應能源平衡表欄位。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

3.6統計母體
現行(109年)統計對象共計219家,各行業別申報業者家數詳如表3.6-1。
表3.6-1電力申報家數
對象 行業別 業者家數
發電業 電力供應業 58
售電業 電力供應業 9
輸配電業 電力供應業 1
2,000kW以上自用發電設備 砂、石採取及其他礦業 1 99
動植物油脂製造業 1
其他食品製造業(製糖業) 3
酒精飲料製造業 4
紡紗業 1
織布業 1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8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2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 11
肥料及氮化合物製造業 1
塑膠及合成橡膠原料製造業 11
人造纖維製造業 7
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 4
鋼鐵製造業 3
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1
發電、輸電及配電機械製造業 1
電力供應業 5
氣體燃料供應業 2
污染整治業 29
化學原材料及其製品製造業 1
航空運輸業 2
不及2,000kW非再生自用發電設備 食品及飼品製造業 1 28
酒精飲料製造業 1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1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 3
電力供應業 1
氣體燃料供應業 1
污染整治業 2
運輸輔助業 10
綜合商品零售業 1
電信業 2
公共行政業 3
醫療保健業 1
不及2,000kW沼氣自用發電設備 畜牧業 15
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鐵路運輸業 2 7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5
管線運輸電力用戶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2

資料來源:
  • 註:家數統計至109年7月15日止。
  •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
3.7統計區域範圍
電力統計區域涵蓋中華民國領土。
3.8統計資料起迄期間
水力與火力發電統計資料始自民國59年,核能發電統計資料始自民國69年;惟59年至70年資料為系統既有存檔,已無原始資料可供追溯調整,自71年起資料則可進行修訂、變更或調整。
各項燃料及機組及各項電力資料起迄期間及異動說明詳如表3.8-1。
表3.8-1電力統計資料起迄期間
能源別 資料起迄期間 異動說明
異動期間 統計對象變更
核能 69年迄今 69-70年 系統既有資料。
71年1月起 台電公司核能發電。
水力 59年迄今 59-70年 系統既有資料。
71年1月起 台電公司水力發電及購電量。
91年8月起 新增第1家民營水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93年10月起 新增第2家民營水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96年3月起 新增第3家民營水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97年6月起 新增第4家民營水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107年3月起 新增第5家民營水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地熱 70年迄今 70-83年
  • 系統既有資料,僅年資料。
  • 台電公司地熱發電。
84年-107年8月 無統計數值。
107年9月起 新增台電公司地熱購電量。
太陽光電 97年1月迄今 97年1月起 台電公司太陽能發電及太陽光電購電量。
99年1月起 新增再生能源推動辦公室(工研院)補助案件。
102年7月起 新增第1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2年9月起 新增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制度下補助案發電業者。
102年12月起 新增第2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5年9月起 新增第3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5年10月起 新增第4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6年7月起 新增第5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6年10月起 新增第6、7家(共2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7年6月起 新增第8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7年12月起 新增第9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8年2月起 新增第10、11、12家(共3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8年4月起 新增第13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8年6月起 新增第14、15家(共2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8年7月起 新增第16、17、18家(共3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108年10月起 新增第19、20家(共2家)民營太陽能發電廠銷售電量。
風力 89年迄今 89年12月起 自用發電設備風力發電(示範補助)。
90年8月起 新增第1家台電公司自有風力發電。
95年2月起 新增第1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97年1月起 新增第2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98年2月起 新增第3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99年6月起 新增第4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100年9月起 新增第5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101年1月起 新增第6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101年4月起 新增第7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102年4月起 新增第8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103年2月起 新增第9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105年4月起 新增第10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105年6月起 新增第11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105年8月起 新增第12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106年4月起 新增第13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107年7月起 新增第14家民營風力發電廠銷售電量。
電力 59年迄今 59-70年 系統既有資料。
71年1月起 台電公司售電統計。
79年1月起 新增台電公司汽電共生購電量。
88年6月起 新增第1家民營燃煤發電廠銷售電量。
88年8月起 新增第1家民營燃氣發電廠銷售電量。
91年4月起 新增第2家民營燃煤發電廠銷售電量。
91年4月起 新增第2家民營燃氣發電廠銷售電量。
92年11月起 新增第3家民營燃氣發電廠銷售電量。
92年12月起 新增第4家民營燃氣發電廠銷售電量。
93年3月起 新增第5、6家(共2家)民營燃氣發電廠銷售電量。
98年3月起 新增第7家民營燃氣發電廠銷售電量。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