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統計通用文件


文件三、自用發電設備燃料攤提方法

自用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涉及各項能源別,相關統計資料處理係於能源平衡表記錄業者所申報原始資料後,再進行之後續調整作業。為利於讀者快速掌握整體處理邏輯,本文件首先簡介自用發電設備類型與資料來源,並說明能源平衡表攤提歸類原則後,再詳述自用發電設備攤提值計算方法,依序分述如下。

1.自用發電設備類型與資料來源

一、申報法源規範類型
依據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告之電業法,自用發電設備區分為「汽電型」與「發電型」。其中,「汽電型」係依能源管理法第10條規範「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進行設置,以及依「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2條規範,其目的為利用燃料或處理廢棄物,以同時產生有效熱能及電能(故又稱「汽電共生設備」);而「發電型」係利用燃料產生電能供自廠使用為主,其亦包含一般緊急發電設備。
二、能源統計分類方式
國際能源統計依自用發電設備所產電能及熱能之用途,進一步將其區分為「公用」及「自用」,前者係指以銷售為本業,後者則指以自產自用為主,餘電或餘熱方進行銷售,故「發電型」與「汽電型」於能源平衡表中,分別歸類於下列三項。
(一)自用發電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發電型」相關統計資料。
(二)公用汽電共生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之『公用汽電共生廠(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歸類屬汽電共生業者)』相關統計資料。
(三)自用汽電共生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之『自用汽電共生廠(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歸類非屬汽電共生業者)』相關統計資料。
三、統計資料來源
自用發電設備燃料攤提所需相關資料,皆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業者按月申報之「自用發電設備統計月報表」,申報內涵包括:毛發電量、廠用電量、淨發電量、自用電量、外購電量、銷售電量、有效熱能產出、燃料投入量、燃料熱值、蒸汽生產量、蒸汽熱值、蒸汽自用量及銷售量。

2.能源平衡表攤提歸類原則

能源統計需針對自用發電設備進行燃料攤提,主因依據國際能源統計定義之能源平衡表歸類原則,投入初、次級能源以轉變為其他型態次級能源之數量應記錄於「轉變投入」,而直接作為熱能或動能使用之能源產品數量則記錄於各業別「能源消費」。

基於「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即汽電共生設備)可投入各種能源以同時產出電能與熱能,故能源平衡表需針對其投入面與產出面分別處理。

一、產出面
將其電能產出記錄於「電力」;熱能產出用於銷售部分記錄於「熱能」,自用部分則記錄於各投入能源別「能源消費」項下之業者所屬行業別。
二、投入面
將其產電與產熱之燃料使用量進行合理分攤;因未分攤前之燃料總投入量皆先行記錄於各業別「能源消費」項下,故分攤予「電能」及「銷售熱能」之燃料投入量(分別稱為「電能攤提值」及「熱能銷售攤提值」),應由其所屬「能源消費」行業別中扣除後,依各廠自用或銷售用途分別記錄於「轉變投入」所屬欄位項下,詳如表3.1。
(一)自用發電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發電型」用於發電之燃料投入量;基於此設備類型所有投入皆用於發電,攤提值等同於其燃料投入總量,無需另行計算。
(二)公用汽電共生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中,行業別屬汽電共生業,其用於生產熱能(製程蒸汽)及發電之燃料投入量;基於此類廠家所產出之熱能與電能皆用於銷售,攤提值等同於其燃料投入總量,故無需另行計算。
(三)自用汽電共生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中,行業別非屬汽電共生業,其用於發電(電能攤提值)及銷售蒸汽之燃料投入量(熱能銷售攤提值);故僅此類自用發電設備需進行燃料攤提計算。
表3.1能源平衡表攤提歸類原則
  自用發電設備-發電型 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
轉變投入
自用發電廠 +燃料投入量
(所有行業別)
 
公用汽電共生廠  
  • +燃料投入量
    (汽電共生業)
自用汽電共生廠  
  • 電能攤提值
  • 熱能銷售攤提值非汽電共生業)
能源消費
各行業別 燃料投入量
  • 電能攤提值
  • 熱能銷售攤提值

3.燃料攤提值計算方法

基於我國汽電共生系統設置目的係以提供熱能為主,電力為輔,為有效區分發電與產熱所應承擔之燃料,業參照IEA「能源統計手冊(Energy Statistics Manual)」建議,採「先熱後電法」進行燃料分攤,即先將總燃料分攤予熱能產出,剩餘燃料再分攤給電能;計算公式如下。

一、熱能銷售攤提值
各燃料別生產熱能所需投入量×熱能銷售比例。
(一)各燃料別生產熱能所需投入量=有效熱能產出 ÷蒸汽轉換效率 ×各燃料別投入比例。
(二)各燃料別投入比例=各燃料別投入量÷燃料總投入量。
(三)熱能銷售比例=蒸汽銷售量÷蒸汽生產量。
二、電能攤提值
各燃料別總投入量-各燃料別生產熱能所需投入量。若燃料別總投入量小於各燃料別生產熱能所需投入量(如:化學製程中產生放熱反應,可能使熱能產出增加),則各燃料別總投入量全數歸屬於熱能,電能攤提值為零。
4.涉及燃料攤提能源別
需進行上述燃料攤提處理之能源別,包含煙煤-燃料煤、焦爐氣、高爐氣、轉爐氣、煉油氣、柴油、燃料油、潤滑油、石油焦、其他石油產品、(自產)天然氣、(進口)液化天然氣、固態生質能、氣態生質能及廢棄物等;各能源別項下所對應之自用發電設備使用燃料彙整如表4-1。
表4.1 各能源別攤提燃料對照表
平衡表能源別 自用發電設備使用燃料
煙煤燃料煤 燃料煤(自產)、燃料煤(進口)
焦爐氣 焦爐氣
高爐氣 高爐氣
轉爐氣 轉爐氣
煉油氣 燃料氣、廢氣、廢燃料氣
柴油 柴油
燃料油 低硫燃料油
潤滑油 潤滑油
石油焦 石油焦
其他石油產品 塔底油
(自產)天然氣 天然氣
(進口)液化天然氣 液化天然氣
固態生質能 蔗渣、黑液、稻殼、濾餅、廢棄培養土、污泥、棕櫚殼、木材
氣態生質能 沼氣
廢棄物 垃坄、廢紙排渣、廢輪胎、廢丁二烯、RDF、廢油

  •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利用蒸汽之熱焓扣除實際使用之製程回收水及補給水之熱焓。
  • 蒸汽轉換效率:取自「工研院汽電共生鍋爐效率」過去五年申報資料進行加權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