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統計通用文件
文件三、自用發電設備燃料攤提方法
自用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涉及各項能源別,相關統計資料處理係於能源平衡表記錄業者所申報原始資料後,再進行之後續調整作業。為利於讀者快速掌握整體處理邏輯,本文件首先簡介自用發電設備類型與資料來源,並說明能源平衡表攤提歸類原則後,再詳述自用發電設備攤提值計算方法,依序分述如下。
1.自用發電設備類型與資料來源
- 一、申報法源規範類型
- 依據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告之電業法,自用發電設備區分為「汽電型」與「發電型」。其中,「汽電型」係依能源管理法第10條規範「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進行設置,以及依「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2條規範,其目的為利用燃料或處理廢棄物,以同時產生有效熱能及電能(故又稱「汽電共生設備」);而「發電型」係利用燃料產生電能供自廠使用為主,其亦包含一般緊急發電設備。
- 二、能源統計分類方式
- 國際能源統計依自用發電設備所產電能及熱能之用途,進一步將其區分為「公用」及「自用」,前者係指以銷售為本業,後者則指以自產自用為主,餘電或餘熱方進行銷售,故「發電型」與「汽電型」於能源平衡表中,分別歸類於下列三項。
- (一)自用發電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發電型」相關統計資料。
- (二)公用汽電共生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之『公用汽電共生廠(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歸類屬汽電共生業者)』相關統計資料。
- (三)自用汽電共生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之『自用汽電共生廠(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歸類非屬汽電共生業者)』相關統計資料。
- 三、統計資料來源
- 自用發電設備燃料攤提所需相關資料,皆來自自用發電設備業者按月申報之「自用發電設備統計月報表」,申報內涵包括:毛發電量、廠用電量、淨發電量、自用電量、外購電量、銷售電量、有效熱能產出、燃料投入量、燃料熱值、蒸汽生產量、蒸汽熱值、蒸汽自用量及銷售量。
2.能源平衡表攤提歸類原則
能源統計需針對自用發電設備進行燃料攤提,主因依據國際能源統計定義之能源平衡表歸類原則,投入初、次級能源以轉變為其他型態次級能源之數量應記錄於「轉變投入」,而直接作為熱能或動能使用之能源產品數量則記錄於各業別「能源消費」。
基於「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即汽電共生設備)可投入各種能源以同時產出電能與熱能,故能源平衡表需針對其投入面與產出面分別處理。
- 一、產出面
- 將其電能產出記錄於「電力」;熱能產出用於銷售部分記錄於「熱能」,自用部分則記錄於各投入能源別「能源消費」項下之業者所屬行業別。
- 二、投入面
- 將其產電與產熱之燃料使用量進行合理分攤;因未分攤前之燃料總投入量皆先行記錄於各業別「能源消費」項下,故分攤予「電能」及「銷售熱能」之燃料投入量(分別稱為「電能攤提值」及「熱能銷售攤提值」),應由其所屬「能源消費」行業別中扣除後,依各廠自用或銷售用途分別記錄於「轉變投入」所屬欄位項下,詳如表3.1。
- (一)自用發電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發電型」用於發電之燃料投入量;基於此設備類型所有投入皆用於發電,攤提值等同於其燃料投入總量,無需另行計算。
- (二)公用汽電共生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中,行業別屬汽電共生業,其用於生產熱能(製程蒸汽)及發電之燃料投入量;基於此類廠家所產出之熱能與電能皆用於銷售,攤提值等同於其燃料投入總量,故無需另行計算。
- (三)自用汽電共生廠:記錄「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中,行業別非屬汽電共生業,其用於發電(電能攤提值)及銷售蒸汽之燃料投入量(熱能銷售攤提值);故僅此類自用發電設備需進行燃料攤提計算。
表3.1能源平衡表攤提歸類原則
| 自用發電設備-發電型 | 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型 | |
|---|---|---|
| 轉變投入 | ||
| 自用發電廠 | +燃料投入量 (所有行業別) |
|
| 公用汽電共生廠 |
|
|
| 自用汽電共生廠 |
|
|
| 能源消費 | ||
| 各行業別 | 燃料投入量 |
|
3.燃料攤提值計算方法
基於我國汽電共生系統設置目的係以提供熱能為主,電力為輔,為有效區分發電與產熱所應承擔之燃料,業參照IEA「能源統計手冊(Energy Statistics Manual)」建議,採「先熱後電法」進行燃料分攤,即先將總燃料分攤予熱能產出,剩餘燃料再分攤給電能;計算公式如下。
- 一、熱能銷售攤提值
- 各燃料別生產熱能所需投入量×熱能銷售比例。
- (一)各燃料別生產熱能所需投入量=有效熱能產出 ÷蒸汽轉換效率 ×各燃料別投入比例。
- (二)各燃料別投入比例=各燃料別投入量÷燃料總投入量。
- (三)熱能銷售比例=蒸汽銷售量÷蒸汽生產量。
- 二、電能攤提值
- 各燃料別總投入量-各燃料別生產熱能所需投入量。若燃料別總投入量小於各燃料別生產熱能所需投入量(如:化學製程中產生放熱反應,可能使熱能產出增加),則各燃料別總投入量全數歸屬於熱能,電能攤提值為零。
- 4.涉及燃料攤提能源別
- 需進行上述燃料攤提處理之能源別,包含煙煤-燃料煤、焦爐氣、高爐氣、轉爐氣、煉油氣、柴油、燃料油、潤滑油、石油焦、其他石油產品、(自產)天然氣、(進口)液化天然氣、固態生質能、氣態生質能及廢棄物等;各能源別項下所對應之自用發電設備使用燃料彙整如表4-1。
表4.1 各能源別攤提燃料對照表
| 平衡表能源別 | 自用發電設備使用燃料 |
|---|---|
| 煙煤燃料煤 | 燃料煤(自產)、燃料煤(進口) |
| 焦爐氣 | 焦爐氣 |
| 高爐氣 | 高爐氣 |
| 轉爐氣 | 轉爐氣 |
| 煉油氣 | 燃料氣、廢氣、廢燃料氣 |
| 柴油 | 柴油 |
| 燃料油 | 低硫燃料油 |
| 潤滑油 | 潤滑油 |
| 石油焦 | 石油焦 |
| 其他石油產品 | 塔底油 |
| (自產)天然氣 | 天然氣 |
| (進口)液化天然氣 | 液化天然氣 |
| 固態生質能 | 蔗渣、黑液、稻殼、濾餅、廢棄培養土、污泥、棕櫚殼、木材 |
| 氣態生質能 | 沼氣 |
| 廢棄物 | 垃坄、廢紙排渣、廢輪胎、廢丁二烯、RDF、廢油 |
-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利用蒸汽之熱焓扣除實際使用之製程回收水及補給水之熱焓。
- 蒸汽轉換效率:取自「工研院汽電共生鍋爐效率」過去五年申報資料進行加權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