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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旅宿業節能設備汰換與智慧補助要點

受理申請時間:自修訂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洽詢專線:1999分機7574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為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辦理補助所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旅宿業汰換轄內營業場所空調、老舊照明燈具及光源、換裝室內停車場照明及設置能源管理系統,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對象,僅限於設立於本市轄內之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以下簡稱旅宿業)。
三、本要點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公告於觀傳局網站,並得委由相關機構、單位辦理。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調設備:
  •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3615及CNS 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kW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 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CNS 3615及CNS 15173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kW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 中央空調系統:指冰水主機及其周邊附屬設備(包含冰水泵、區域水泵、冷卻水泵、冷卻水塔或散熱鰭片、空調箱、小型送風機及全熱交換器等)。
(二)老舊照明燈具、指示燈及光源:指營業場所之T5、T8或T9螢光燈具,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嵌燈、筒燈、省電燈泡等光源。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指室內停車場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四)室內停車場非智慧照明:指室內停車場不具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任一項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五)能源管理系統:指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元件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臺等。
五、本要點之補助品項及申請條件如下:
(一)補助品項限於:
  • 本市轄內之旅宿業汰換既有空調設備。
  • 本市轄內之旅宿業汰換既有老舊照明燈具、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光源。
  • 本市轄內之旅宿業換裝所屬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及室內停車場非智慧照明。
  • 本市轄內之旅宿業設置(包含更新與擴充)能源管理系統。
(二)申請條件限於:
  • 申請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及老舊照明T8、T9燈具、換裝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及建置能源管理系統者,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含)以後始執行汰換、換裝及建置系統之設備為限。
  • 申請汰換接風管空氣調節機、中央空調系統、老舊照明T5燈具、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光源、換裝室內停車場非智慧照明者,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含)以後始執行汰換、換裝及建置系統之設備為限。
  • 申請本要點補助品項之系統設備之汰換、換裝及建置應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上之營業登記地址內,並由該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上之公司或商業提出申請。
六、觀傳局補助標準如下:
(一)空調設備:
  •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或二級新品,額定冷氣能力每kW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ㄧ百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 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二級氣冷分離式或水冷式空氣調節機之室外機,搭配其系列型號室內機之新品,額定冷氣能力每kW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ㄧ百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 中央空調系統:汰舊換新項目至少須包含冰水主機設備,且冰水主機須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空調系統冰水主機能源效率標準」第二階段之能源效率標準,補助項目包含冰水主機及周邊附屬設備,以及所使用之材料零件、工程施作等支出費用,每案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二)老舊照明燈具、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光源:
  • T5、T8或T9燈具: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100lm/W以上,且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及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新品,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獲證之新品,每具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
  • 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汰舊(燈具光源使用非LED者)換新後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出口及避難指示燈」獲證之新品,或符合內政部消防署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其燈具之光源使用LED者,每具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二百元為上限。
  • 嵌燈、筒燈及省電燈泡等光源(不含營業場所禁用之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汰換為LED燈泡後,發光效率應至少達100lm/W以上,且符合CNS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性能要求)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發光二極體燈泡」獲證之新品;汰換為LED筒燈或嵌燈後,發光效率應至少達100lm/W以上,且符合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筒燈暨嵌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筒燈及嵌燈」獲證之新品(限光源為LED),每顆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
(三)室內停車場照明:
  •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換裝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120lm/W以上,至少須部分或全部具備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且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新品,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新品(發光效率應達120lm/W以上),每盞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
  • 室內停車場非智慧照明:換裝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120lm/W以上,且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新品(發光效率應達120lm/W以上),每盞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
(四)能源管理系統:
  • 中型申請案:設置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契約容量介於51kW至800kW之申請案,每案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且補助金額含所使用之材料零件、工程施作等支出費用。
  • 大型申請案:設置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契約容量大於800kW之申請案,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功能,每案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且補助金額含所使用之材料零件、工程施作等支出費用。
七、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應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觀傳局提出申請:
  • 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接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照明燈具老舊照明燈具、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光源、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室內停車場非智慧照明補助者,於完工後檢具申請暨完工驗收報告書(附件1)。
  • 申請空調補助者並應完成舊機回收作業,冷凍能力9.3KW以下者,應檢附環保署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冷凍能力超過9.3KW者,應檢附臺北市縣市共推設備汰換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
  • 申請建置能源管理系統及汰換中央空調系統補助者,須於施工前檢具申請書(附件2),經觀傳局核准補助後,於完工後檢具完工驗收報告書(附件3)。
(二)觀傳局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者應配合辦理。
(三)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印花稅票。
(四)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觀傳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個人帳戶不受理),不另行函文通知。
八、觀傳局審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二)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補助金額時,觀傳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三)補助品項預算額度用罄時,觀傳局得停止受理該品項補助款之申請。
(四)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九、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觀傳局得不予補助:
(一)尚有補助案逾期未執行完成或前一年未依核定內容執行。
(二)補助申請書或完工驗收報告書未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四)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所定期間內。
(五)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購買期間前或申請補助期間後。
(六)經營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暫停營業或歇業。
十、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觀傳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四)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五)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觀傳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受補助者應同意觀傳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觀傳局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在不妨礙營業秘密之前提下,受補助者應提供相關用電資料,以作為分析用電行為與節電效益之用。
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觀傳局定之,並得補充、修正之。
如有疑問請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分機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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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共推計畫補助說明